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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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案件回放】
蔡某和朱某是一对情侣,二人同居后贪图享乐,经济状况堪忧,于是二人将犯罪的矛头指向了二人的好友黄某,伺机抢劫黄某的钱财。2022年7月5日,朱某得知黄某为了缴纳学费从银行取了一大笔钱,于是朱某立即将此消息告诉蔡某,二人假称为黄某庆祝邀请黄某来二人家中吃饭。然而在黄某步行至蔡某和朱某租房的过程中,二人在一个小巷中对黄某实施殴打,抢走黄某手提包中的现金共四万五千元后逃离现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蔡某和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遂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蔡某和朱某由于深陷财务危机,遂合谋抢劫好友黄某的财物。朱某在得知黄某取钱后假称为黄某庆祝邀请其吃饭,后二人埋伏在黄某步行经过的小巷中,对黄某实施殴打并抢走黄某手提包内的现金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故蔡某和朱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抢劫数额巨大,致他人受伤,故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均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法院遂根据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若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还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