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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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
【案件回放】
2022年6月,傅某从某网络社交平台上发现有人通过打印的方式制作假钞,于是傅某心生一计,计划采取此方式非法获利。经查明,傅某从网络上购买打印机以及防伪印纸等制造假币所需工具,此后从网络上购买制作假币的教程,在自己家中使用打印机制作假币。然而由于傅某技术不过关,故未能制造出假币成品。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傅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假币罪以及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且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傅某从网络上购买制作假币的教程,后购置打印机以及防伪印纸等制造假币所需材料在家中进行制作,且傅某为了制作假币,还购买了一千余张假币进行调试与学习,但由于技术存在缺陷,故傅某并未完成成品的制作。故傅某的行为属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且其伪造货币,构成伪造货币罪,但其虽然着手实施却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非法持有假币还是为了谋取利益伪造假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