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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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案件回放】
戴女士于2017年进入浙江某食品公司工作,几年后,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并升任为高级管理人员,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及签署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协议。该协议中载明: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
另外,《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戴女士入职时为已婚,后公司发现戴女士已离婚。因此,向戴女士出具了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戴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差额及年终奖等。
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戴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院认为,戴女士虽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协议,但她的婚姻关系变化系离婚,即可能与她存在特殊关系的利益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她离婚的状态不会与其任职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故公司以戴女士未申报其婚姻变动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公司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缺乏依据。戴女士要求公司按仲裁裁决履行,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有依据,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