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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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案件回放】
2013年9月的某天,罗某入职F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罗某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后罗某因照顾家人,通过钉钉系统,事假7天、年假8天、陪产假12天、4月1日至3日陪产假3天、事假7天,合计37天。在两个月内连休37天,罗某还想继续休假照顾家人时,其所在公司不同意继续休假的请求。而罗某因照料病人实在走不开,在公司未批准休假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
罗某认为,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其给付赔偿。公司认为,考虑到罗某的情况,公司对其前期提请的事假均已批准,但其所在的销售岗位不能空缺太长时间,沟通后其称无法到岗。罗某存在旷工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依法将其解聘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为此,罗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请求,罗某不服该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罗某在3名至亲相继患病、妻子分娩、本人收入锐减的情况下,向公司请休事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在应对处理相应事宜上,其本人具有不可替代性,罗某请休事假的事由也是必要合理的。反观公司,忽视特定情形下罗某存在必须本人亲力亲为的请假事由,违背自身对事假的规定及立意。故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
【瀛台律师提醒】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生活中遇到被单位无缘无故被辞退,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情况,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还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满意,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