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李某系N集团成员,于1989年在该公司一分场国有农场用地上自行修建了117号房屋,因当时未出台相应的房产登记政策,故此未办理相应房产手续。2019年4月1日,当地街道办、某新区征收补偿安置局等单位以项目指挥部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房车及飞行营地项目(一期)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因李某拒签,街道办与李某父亲协商,故李某父亲以李某的名义签署了空白的补偿协议,后李某得知街道办征收其名下房屋没有履行任何的公示公告,未出示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征地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履行该协议。
2020年8月28日,街道办在未向李某下发腾地通知,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李某的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实施了部分拆除和搬离。李某对此将街道办告上法庭。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本案中,街道办已与李某(李某父亲)签订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也已存入李某账户,但李某未按照约定腾房。从腾房当天的视频资料显示,虽然李某未对街道办的行为进行阻止,双方也未发生肢体冲突,但李某及其母亲均表示双方未协商好,不同意腾房,且李某在腾房当天向公安机关报警。街道办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受李某邀请协助腾房,街道办答辩称协助李某搬家,李某并未确定居住之所,街道办将李某的财物搬出了房屋进行腾房,其行为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故李某不履行腾房交地义务时,应当依法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令腾房交地决定,并依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对李某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在既没有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腾房交地决定,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强制腾空并拆除门窗等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街道办对李某的涉案117号房屋附属设施予以部分拆除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签订补偿协议,收到补偿款,但不履行腾房交地义务,相关部门能否直接强制腾房或拆除房屋?不能。相关部门应依法作出责令腾房交地决定,并依照《行政强制法》之规定进行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作出责令腾房交地决定,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能强制拆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