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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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案件回放】
陈某于2013年7月20日进入T公司工作,于2023年6月20日与该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在工作期间,陈某及时无误地履行了工作职责,但T公司以没有钱为理由,与陈某协商写下欠条,写明欠陈某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税前工资共43637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全部结清,但仍有12794元工资未结清。陈某多次要求T公司支付拖欠工资,T公司一直不予理会。为此,陈某将T公司诉至法院。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根据陈某与T公司之间的书面欠条,可以确认T公司欠陈某劳动报酬12794元的事实,该欠条中载明的履行时间已至,故陈某要求T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陈某自愿从案涉款项中扣除2000元生活费以及41元代缴的税款,于法不悖,应予以确认。故法院依法判决T公司支付陈某劳务报酬10753元。
【瀛台律师提醒】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