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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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案件回放】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贵州省某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书的批复》,同意某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原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贵州省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同意某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水利部、贵州省相关部门作出《关于贵州省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基本同意贵州省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制定《贵州省某水利枢纽工程可研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
2016年5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贵州省某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某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年11月11日,水利部作出《关于贵州省某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同意贵州省某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搬迁农户510户,已签约领取补偿款502户,签约率为98.43%。梁某系某县村民,其在该村自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认定补偿标准过低,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县机关为保障工程进度于2019年11月1日对梁某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梁某认为,县机关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为此诉至法院。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县机关强制拆除梁某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法律并未设定县机关具有强制拆除梁某房屋的行政职权,县机关在未与梁某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对梁某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梁某房屋属超越职权。因县机关并未与梁某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对梁某进行安置补偿,故县机关拆除梁某房屋属于强制拆除,其辩称梁某房屋属于自愿交付拆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综上,县机关强制拆除梁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应予撤销,但因该行为是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梁某要求确认县机关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县机关辩称梁某房屋属于自愿交付拆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县机关强制拆除梁某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规定的程序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在安置补偿费用未到位的情况下,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拆迁工作,显然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征收人应及时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委托专业征拆律师帮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