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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前妻拖欠房款为由拒付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2024-01-18

【案件回放】

2017年29日,蔡某与吴某以协商离婚的方式在某民政局登记离婚,解除了双方婚姻关系。协议中明确约定:(1)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2)夫妻共同居住的、位于某小区1号楼4单元102室住房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孩子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终止、取消探望权。

离婚后,吴某并未依约直接抚养俩孩子,孩子仍跟随蔡某,由蔡某直接抚养。因蔡某无处居住,只能与吴某协商以15万元买下吴某房屋用于母子三人居住。目前,蔡某欠吴某3万元房款无力支付。离婚六年多来,俩孩子未与吴某共同生活过,一直由蔡某直接抚养,孩子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均由蔡某承担。多次要求吴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孩子接回身边抚养,吴某反以蔡某欠其房款为由一直拒绝将孩子接回抚养,也从不支付抚养费。

蔡某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某应依约履行对两孩子的直接抚养义务;长期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更无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性格养成。为维护孩子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吴某诉至法院。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蔡某与吴某在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确定两个孩子均由吴某抚养。但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跟蔡某生活,由蔡某实际抚养照顾,且吴某未依约履行抚养、照顾义务。俩孩子现已满8周岁,均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蔡某共同生活,结合吴某将某小区1号楼4单元102室住房变卖给蔡某的情形,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两个孩子应由蔡某抚养,由吴某承担抚养费用。根据吴某没有固定收入及俩孩子因学一直在城镇生活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考虑吴某自202310月起至20323月止,每月月底前应支付俩孩子抚养费2000元。综上,法院判决,俩孩子由蔡某抚养,由吴某支付抚养费,且吴某有探视俩孩子的权利,蔡某有协助义务。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