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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之名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2024-01-22

【案件回放】

蔡某与罗某是一对夫妻,二人曾共同设立一家公司。20209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小蔡由罗某抚养,且两套房屋与公司的股份均为罗某所有。经查明,蔡某曾于201912月向胡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蔡某却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胡某向法院起诉并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蔡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蔡某夫妇离婚协议中对于两套房屋归罗某所有的约定,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蔡某于201912月向胡某借款,后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判决后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蔡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蔡某与罗某于20209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罗某所有,在二人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倾向罗某,蔡某少分得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债权人胡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人无信不立,债务人放弃债权不得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切勿心存侥幸,以离婚之便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