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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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2
【案件回放】
2022年8月9日,梁某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某食品公司经营店铺内的蛋黄酥五十枚,然而在梁某收到蛋黄酥时却意外发现食物上有霉变现象。其后,梁某联系客服要求赔偿一千元,但客服表示仅能退款拒绝赔偿,梁某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作为消费者,其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梁某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梁某购买了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蛋黄酥五十枚,然而其在收到食品时发现该款食品存在霉变现象。根据梁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构成的蛋黄酥包装标注为该食品公司生产,故该食品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卢某作为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梁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层层把关,切勿生产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