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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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案件回放】
2023年8月,梁某先后两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M厂偷取堆放于现场的不锈钢板。后将盗得的344.9斤不锈钢板拖至废品收购站卖了1553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不锈钢板价值1690元。不久后,当地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梁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犯盗窃罪。梁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瀛台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动歪脑筋。通过盗窃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提防家中被盗,不要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