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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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案件回放】
2021年9月3日,吴某吃饭后搭乘了林某驾驶的摩的返回家中,然而在林某将吴某送至目的地后,吴某却认为林某收费较高,二人遂发生口角。林某表示自己收费正常,与其他司机是同样的价格,但吴某却认为林某在驾驶过程中绕路,故吴某对林某十分不满,将林某踹下摩托车并对林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林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吴某搭乘林某驾驶的摩托车返回家中,然而在到达目的地后,吴某却以林某绕路、收费较高为由拒绝支付车费,二人遂发生争执。在二人争执过程中,吴某将摩托车上的林某踹下摩托车,在林某倒地之后持续对林某实施殴打,导致林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吴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人罪。但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一时的冲动伤人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与人沟通交流应当以和为贵,用沟通化解不必要的暴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