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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签合同,谁来担责?

2024-02-08

【案件回放】

魏某为甲公司的某项目经理,202145日,魏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然而魏某在向甲公司申请审批时,此合同却并未审批通过,故甲公司并未在合同落款处进行盖章。此后,魏某个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且合同内容与原先的买卖合同一致。此后,魏某向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与乙公司签署对账单并载明结算金额,但乙公司向魏某追讨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魏某遂为项目经理,但其在明知甲公司未审批通过合同的情况下,自行与客户签订合同,不符合职务代理,故合同的当事人为魏某与乙公司,违约的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根据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魏某作为甲公司的项目经理,然而其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在其作为项目经理的职权范围内,故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同时,甲公司并未对魏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盖章确认,后魏某以个人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实际履行,亦不符合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故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魏某与乙公司,故魏某未支付余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其需要承担继续支付款项以及赔偿相应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公司员工应当按照员工守则完成工作内容,切勿在公司未进行相应授权的情况下与客户签合同,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