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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收受款项,是否应返还?

2024-02-18

【案件回放】

2021年9月,崔某和曲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并在不久后同居。在二人同居期间,崔某多次向曲某转账。20224月,曲某向崔某提出分手,但崔某拒绝与曲某分手并表示想与曲某结婚,曲某表示若崔某转账叁拾万元给自己便答应,后崔某为了维持二人的恋爱关系,将叁拾万元转账给曲某。然而两个月之后,曲某还是离开了与崔某同居的家,与崔某提出分手,后崔某起诉要求曲某返还叁拾万元款项。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崔某在与曲某同居过程中,经常给曲某转账,后曲某提出分手,崔某不愿意分手,遂转账叁拾万元将曲某留下。曲某受到款项后同意了崔某的请求,但在两个月后不辞而别,故崔某起诉要求曲某返还款项。崔某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向曲某转账叁拾万元,该项赠与超出了日常消费范畴,故应当认定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然而曲某在收到款项后仍与崔某分手,故此系附义务的赠与条件不能满足,曲某应当返还崔某叁拾万元款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一般不要求返还,但若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作为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