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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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案件回放】
白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温先生出售的房屋,位置和价格都很满意,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先后支付了购房款127万余元。但白先生并不知道,温先生此前已将案涉房屋抵押给F贷款公司,贷款所得百万余元均用于自己还债。之后,因温先生无法归还F贷款公司贷款,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过户。白先生与温先生多次沟通,温先生既无法办理房屋过户,也因房款被自己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日常开销而无法返还。于是白先生将温先生起诉至法院。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温先生隐瞒案涉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事实,先出售给白先生后,未履约过户,又与6名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或买卖合同或购房定金合同等,收取购房款或购房定金共计234万元。温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决温先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
【瀛台律师提醒】
“一房多卖”如何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关键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卖房人是否存在使用欺诈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意图。民事欺诈是通过欺骗行为将房屋进行重复买卖。而合同诈骗则是以出售房屋为幌子,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将他人的购房款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