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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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案件回放】
小何是某教育公司的员工,2022年1月份,该公司发出通知于本月19日召开员工大会,进行年终总结,部署新一年工作。下班前,小何向人事经理小孟提出调休申请,返乡过年,不参加公司会议。小孟回复要请示领导。后公司总经理小李与小何确认其过年属于例行性过年,并无特殊情况,故要求小何改期返乡,参加公司会议,其调休申请未被批准。于是,小何就在朋友圈发脏话吐槽。公司看到后要求小何反省自身行为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小何认为,公司不尊重当地风俗,才发布此条朋友圈以表不平,并不存在任何指向性。之后,公司开会决定免去小何代理人事主管职务,调整职务为人事专员,薪酬中取消了职务补贴600元,其他不变。
小何对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回《关于小何违反公司规定的通报》,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对小何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小何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公司认为,小何针对公司未同意其请假而发辱骂性内容,根据《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传播负能量,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等进行惩处。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查明的事实,小何作为一名教育行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者,因申请休假未获准许而发布案涉朋友圈相关内容,实属不妥。公司根据小何的行为及工作实际作出职务调整并无不妥,对小何要求撤回《关于小何违反公司规定的通报》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小何的诉求。小何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小何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超过了社会可容忍的界限,且该内容在小何工作圈有一定的传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于小何的不当行为,公司调整并无明显失当。综上,小何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不可随心所欲。遇到问题好好说,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