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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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案件回放】
2014年2月25日,河北某县相关部门以《工作报告》的公告形式决定实施H工程建设。其占用的土地性质是村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2014年6月起,县机关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征地审批文件的情况下,责成其下级部门镇机关以与沈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方式,占用沈某承包经营土地用于修路工程。因县机关没有合法征地手续,租地修路属于违法行为,沈某不同意以租赁方式将承包耕地用于修路,大多村民没有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后该路段未能施工。
县机关为达到违法占地修路的目的,不顾沈某反对,于2016年3月,组织数百人动用多辆大型工程机械,以暴力行为驱赶依法保护耕地的沈某等人,强行占用包括沈某1.6亩承包地在内的约60亩耕地用于修路工程,并将沈某在承包土地上多年培育种植的金银花等经济作物铲除,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其暴力行为还导致部分村民受伤。沈某认为,县机关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其明知修路工程应当在依法规划、征地、补偿的前提下,方可占地修路。但其未取得合法审批文件,以行政强制等手段强行占用农用耕地,其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机关占用沈某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中,县机关虽否认其实施了占用范某土地的行为,但根据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县机关组织实施了修建Y工程的行为,该工程占用了范某的部分承包地,故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Y工程道路占用范某土地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故县机关占用范某承包土地进行道路建设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其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县机关辩称修建Y工程并非其实施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该修建道路行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占用沈某承包土地违法。最终,判决确认县机关占用沈某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征收方的这种做法就是“以租代征”,指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私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遇到“租地”的,一定要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要理智拒绝。如果强行占用,大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