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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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案件回放】
莫先生经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景先生与莫先生经冯先生、黄先生介绍认识,当时约定首付款50%购买某某牌越野汽车一辆,剩余分期支付。2017年11月21日,景先生向莫先生支付购车款54500元,莫先生向景先生出具了收据。后莫先生介绍景先生到郑州提车,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因文化程度不高,均按照莫先生以及介绍人的要求签字。开始还款后才知道购车时走的手续是融资租赁方式,但是被银行通知还款后才知道首付款仅有20%,电话向莫先生了解情况却再三规避此事,要求返还剩余款项却遭拒绝,无奈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返还购车款。
法庭上,莫先生辩称,其仅是介绍人,收到景先生车款后,交给了第三人黄先生,所以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先生承认收到了景先生购买某某牌越野汽车50%的首付款,即54500元,并向景先生出具了收据,故对景先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由于莫先生确已交付了20%的购车款,所以应当刨除莫先生所缴纳的费用即21800元。关于莫先生称将钱给了第三人黄先生,可另案向其主张权利。最终,判决莫先生给付景先生327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再签字。如果对条款有疑问的可以当面提出,任何约定都要写在合同中,另外,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