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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钱荒”竟向同住亲友伸出“黑手”,结果获刑3年4个月

2024-04-26

【案件回放】

去年212日至315日期间,小梅住在男友家中。因待业在家,没有收入来源,为解决没钱可花的窘境,多次趁男友母亲朱某不在家时偷走她的茅台酒、翡翠戒指、钻石项链等财物变卖,所得钱款均被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经民警鉴定,案涉财物价值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以小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本案中,小梅与朱某一家关系不属家庭成员、不在刑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因此,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判处刑罚。



【瀛台律师提醒】

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理性消费,千万不能通过犯罪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以免误入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