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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漏水楼下遭殃,房东房客如何担责?

2024-05-07

【案件回放】

小婷租住了小静的房屋,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并支付了押金2600元及半年的房租。两个月后,小婷在阳台上使用洗衣机时,楼下的邻居小文上来敲门,称阳台漏水。经查看渗水情况,发现邻居家中装修、家具受损且电路断电。后邻居小文将房东小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双方就装修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发生了争议,并在法庭进行了诉讼。经调解,小静赔偿楼下邻居28000元。

小婷认为,自己在正常使用洗衣机,洗衣机是一个老物件,导致漏水不是自己的原因。小静认为,小婷在没有通知其情况下,就擅自搬离,应赔偿楼下邻居房屋装修受损的修复费,以及清洁费。后小静上门催租金时,小婷说剩下的押金不要了,就抵清洁费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婷不仅提前退租,还在租赁期间因使用洗衣机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了房屋漏水,致使邻居家中装修和物品的损坏,小静向邻居赔偿后,有权向小婷等人进行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小婷支付小静修复费用等损失合计一万五千余元。

 

【瀛台律师提醒】

出租方在整个租赁合同期间,要保证房屋的设施设备处于适租的状态。若出租方认为家具家电不符合一般的使用习惯,也要提前跟房客讲。上述案例中,出租方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法院酌情给出租方考虑了双方各半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