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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产子后与闺蜜联手杀害婴儿,法院判了!

2024-06-05

【案件回放】

19岁女子小文早年辍学后,就踏入了社会。然后认识了一名男子,并因此而怀孕。怀孕后,两人经常闹矛盾,不久后就分手了。分手时,小文肚中的胎儿已经好几个月,无法终止妊娠。本来小文想告诉父母,又因害怕父母责骂而选择与还未满18周岁的闺蜜小甜商量处理此事。几个月后,小文在家中马桶产下一名婴儿。随后打电话给闺女小甜。小甜为了帮助闺蜜“处理”掉婴儿,二人先后三次用脚踩刚诞生的婴儿并导致婴儿死亡的后果。还没来得及处理死掉的婴儿,小文却因刚生产完没有及时得到有效处理而导致大出血。于是,小甜立即拨打120,急救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婴儿尸体,马上报警。

最后,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酌情判处小文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小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中,小文怀孕后父母均不知情,直到住院后父母才得知上述事实。另外,二人的行为构成共犯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小文主观上有致婴儿死亡的直接故意……系主犯;小甜受小文指使,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婴儿虽系刚脱离母体的胎儿,只要能独立呼吸就已具有生命权。侵害生命权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为避免此类悲剧,应加强对孩子的人格培养及性知识普及,预防和减少未婚先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