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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违法通知引发强拆,被征收人能否争取合理补偿安置?

2024-06-07

【案件回放】

2017年,包头市D区政府发布《关于某生态保护工程及配套项目建设范围内进行拆迁的通告》,发布后,没有对段某的土地和房屋做任何权属确认,就将段某所有的345.03平方米的房屋无偿拆除,还将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给了某房地产公司。段某认为,D区政府在拆除上述房屋时,自己在外地,直到回来才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拆除,D区政府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D区政府应对其作出实际的损失赔偿。为此,段某将D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D区政府拆除房屋、出让使用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D区政府辩称,我们是按照拆迁相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的事务进行了公告,段某也称当时不在包头,没有看到公告,对于其权利主张迟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段某承担责任。另外,关于补偿,我们也按照方案进行了补偿。

法院判决,确认D区政府拆除段某所有的建筑面积为345.03平方米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D区政府赔偿段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840735.05元(345.03平方米*5335元每平方米)。


【瀛台律师论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本案H镇政府作为D区政府在某生态项目及二里半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实施单位,其拆迁工作所造成的相应后果应当由其上级委托部门即D区政府承担。段某持有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建筑面积为345.03平方米房屋拥有合法权利。

D区政府在涉案通告发布后,应当通知段某。D区政府与段某既未对诉争房屋的拆迁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有权机关亦未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亦未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也没有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属于拆迁程序违法。D区政府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拆迁通知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虽然该诉争房屋被拆除,但其所有权依然归段某所有,段某仍然享有补偿安置权利。

因段某的房屋已经被违法拆除,无法恢复原状,对其的赔偿应当以能够再次在同区位购买同等面积的房屋的现行价款为限度,即应当以每平方米5335元的评估价格购买345.03平方米的房屋的总价款为限度。


【瀛台律师提醒】

当我们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失时,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程序,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索要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