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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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案件回放】
贺某从韩某网购平台上的店铺购买了169968元的翡翠原石。但韩某向贺某销售的翡翠并未达到其承诺的品质,而且贺某收到货物后经鉴定得知部分货物并非真的翡翠原石,假货的货物价值为17300元。随后,贺某要求韩某退还货款并赔偿,但被拒。贺某认为,韩某向其销售假货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韩某应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价值三倍的赔偿。
另外,高某和L销售店系店铺在网购平台登记入驻人,贺某按照韩某的指示向高某及L销售店支付了部分货款,高某和L销售店应对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贺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贺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韩某应当向贺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因韩某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韩某经营的店铺客服与贺某协商一致,由店铺一方买断贺某的商品,双方对违约责任已协商一致,韩某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退还贺某货款。综上,韩某应当退还贺某货款118,448元。
对于贺某要求韩某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贺某作为消费者,在韩某处购买的原石,经鉴定并非韩某宣传的翡翠原石,韩某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依法给予贺某三倍赔偿,贺某主张韩某给予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至于贺某要求高某、L销售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高某、L销售店仅系法院查明的第10笔交易的交易主体,故此,高某、L销售店应对该笔交易承担相应责任。经查,该笔交易金额为22480元,韩某已经返还5000元,还应返还贺某货款17480元,高某、L销售店应当该笔货款的返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该笔交易存在消费欺诈,高某、L销售店对于三倍赔偿部分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韩某返还贺某货款118448元并给付贺某三倍赔偿款51900元;高某、L销售店对韩某上述给付义务中的货款17480元及三倍赔偿款519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线上交易消费者无法接触翡翠原石,增加了翡翠原石价值的判断难度。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翡翠原石时,要谨慎理性,切勿一时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