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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住宅楼遭镇政府强拆?违建拆除岂能逾越法律红线!

2024-07-04

【案件回放】

刘某于2021年初向村委会甲村民小组申请在本村集体土地“多规合一”村庄规划乡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划拨使用宅基地,用于建设三层砖混凝土结构住宅楼。经实地测量和审核,刘某申请用地符合规划且无纠纷,并获得了相关意见书和公示。尽管刘某提交了完整的申请资料并开工建设,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却迟迟未颁发。

根据当地民情风俗,刘某于20225月在申请建房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开工建房,且在申请宅基地上实际建设二层房屋,未超出国家规定和申请规划用地范围及建筑面积层高要求。不久后,镇政府在未作出有效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告知送达及听证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刘某的房屋。刘某认为,其申请建设房屋,完全符合村集体土地“多规合一”村庄规划乡村建设用地范围,且已完成所有报建手续,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镇政府认为刘某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诉求无依据,应驳回。依据相关法律,镇政府有权查处并拆除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建筑物。并且已有行政判决书确认刘某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因刘某未主动履行自行拆除义务,故其在刘某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实施了拆除行为,该行为属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刘某诉求。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镇政府拆除刘某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镇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具有法定查处职权。本案中,刘某建设的案涉房屋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建筑,依法应予以拆除。

其次,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刘某依法享有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对刘某的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镇政府强制拆除刘某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应被确认为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执行拆除等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任何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