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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被判刑!

2024-07-10

【案件回放】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蒋某担任某村小组组长,某村小组为建设公墓,经群众会讨论决定,由蒋某代表村民向镇政府申请提取集体资金20万元。经村干部讨论决定,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修建公墓,剩余15万元存入蒋某尾号为0490的建设银行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卡密码由蒋某和刘某共同设置管理,银行卡交陈某保管。

2020年120日,因修建公墓资金不足,蒋某、刘某拿银行卡到银行取款2万元交给陈某,刘某将保管的银行卡密码告诉蒋某,蒋某就将银行卡绑定其微信。不久后,蒋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支付方法将集体资金及收益共计131691.73元私自挪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购买饲料、借给刘某等个人生活开支。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蒋某利用担任村小组组长管理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另查明,蒋某曾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终,蒋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故刑期为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村干部,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集体利益,而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挪用集体资金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损害村民的利益和信任,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的形象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