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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死亡引关注,非法搜查需警惕!

2024-10-18

【案件回放】

2016年530日晚7时许,贺某发现自己家中被盗现金33500元后报警,并怀疑系李某所为。62日凌晨0时许,李某因此事在大街上骂街,两人发生冲突,贺某返回家中再出去后发现李某不见了,遂赶至其家中寻找未果。后贺某在李某屋内搜查出白酒一提、香烟一盒、现金11000元、绳子两团。20166310时许,李某被发现在某村北树林中死亡。经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排除他杀,符合生前溢死,死亡时间约24小时以上。不久后,贺某经公安局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贺某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搜查罪。贺某的辩解系对其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无证据证实贺某的犯罪行为与李某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的自杀并不是贺某的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贺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贺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其财产被盗所引起,案发有一定的偶然性,综合考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贺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瀛台律师提醒】

该案例提醒人们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在遇到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