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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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1日下午,贾某通过快递向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涉及某村多处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的听取意见,以及征地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7月4日,镇政府收到申请,但至2018年9月10日贾某提起行政诉讼为止,镇政府未作出答复。2019年11月6日,镇政府向贾某送达《关于贾某请求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
贾某认为,镇政府的答复违反了应在接到其申请15日内向其答复的法律规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政府未依法及时向其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法院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镇政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在其职责范围内,贾某作为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其符合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镇政府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镇政府于2019年7月4日收到贾某的申请,直至2019年11月6日才作出《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并送达。故依法应认定镇政府未及时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综上,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未及时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答复。若遇到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或拖延答复的情况时,村民要勇敢地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如得不到及时答复,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