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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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案件回放】
叶某房屋位于某街道蒋家圩79号。2017年1月至4月,叶某在部分问题未核实清楚且受胁迫的情况下与某管理处签订安置协议。叶某认为,其岳父因不实信息未获安置,女婿因户口问题暂时安置25㎡不合理,多次反映问题未果。
某管委会辩称,叶某不具有就其岳父安置问题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叶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涉案《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叶某岳父、叶某女婿不符合安置条件。
【瀛台律师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争议焦点:叶某提出的变更涉案《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增加安置平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叶某诉请增加安置平方理由有二,其一是叶某的岳父符合安置条件,涉案《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遗漏对叶某岳父安置,法院认为,依据《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叶某岳父的户籍不在拆迁地块,且在该地块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符合该《实施办法》规定的 “常规安置对象” 和 “特殊安置对象”,故叶某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其二是涉案《补偿协议》对叶某女婿少安置25㎡,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虽约定对叶某女婿安置25㎡,但2018年4月某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特殊人员拆迁安置的专题会议纪要》,其中规定 “配偶农变居人员,由原政策 25㎡,现调整为配偶农变居 50㎡”。具体到本案中,叶某女儿系户改前涉案拆迁地块的在册农业户口,其配偶原系农业户口,后因求学转为非农业户口,叶某女婿符合上述政策,其安置平方应由 25㎡调整至 50㎡。因此,叶某请求增加叶某女婿25㎡安置面积合法,予以支持,叶某户安置总面积由275㎡调整至300㎡。
综上,因拆迁安置政策调整,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叶某不公平,故调整安置面积。故判决变更《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应安置总面积275㎡”为“应安置面积300㎡”。
【瀛台律师提醒】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如果遇到类似受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以便日后维权。对于涉及亲属安置权益问题,要仔细核实信息真实性,若发现不实应尽快提出异议。当权益受损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及亲属的合法权益。另外,在签订任何协议前,务必仔细审查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草率签订协议而陷入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