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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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案件回放】
吴某在2014年8月至2018年3月担任敦化林业局R林场场长期间,本应肩负起林场发展与国有资源管理的重任,却被贪婪蒙蔽了双眼。利用主管林场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压缩中幼林抚育费用和营林生产费用支出成本以及虚增用工人员数量等手段,套取国有资金。
这些套取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提现及报账员直接给付现金等方式,累计279.65万元。而吴某将其中192.6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汽车、炒股、偿还个人欠款等。如2014年9月,他套取6.5万元购买二手长城丰骏皮卡车,供自己和亲属使用;2015年1月,套取13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买卖股票。
最终,法院以吴某构成贪污罪被判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192.65万元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吴某是否构成贪污罪;涉案资金的性质认定。吴某的涉案行为可以认定吴某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金的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解意见,但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认定吴某构成贪污罪。
根据证人证言证实,敦化林业局是国企,主要资金由国家拨付,林业局财务处拨付给R林场的所有资金都属于国有资金。R林场的财务核算是报账制,全年报账的总金额不能超出年初计划总额度,进一步说明林场的资金来源于林业局,具有国有属性。尽管辩护人提出了一些证据和观点试图证明涉案资金已脱离国有性质,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综合上述证据和法院的判断,涉案资金的性质被认定为国有资金。
【瀛台律师提醒】
上述案例给广大公职人员敲响了沉重的警钟。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用于为人民服务,而绝非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无论是资金管理还是项目推进,公职人员都应按照规定流程和要求办事,切不可心存侥幸,妄图突破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