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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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案件回放】
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孙某利用担任某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任某等人在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取财物共计157万元。为了让某街道便利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的孔某违规审核王某上报的公租房申请材料,给予孔某现金3万元。孙某明知公租房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仍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公租房申请132份,涉及公租房121套。经审计,市场租赁价格总金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应交房租总金额的差价为323万余元。
孙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核公租房申请材料,致使232套公租房被不符合条件人员居住。经查,市场租赁价格总金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应交房租总金额的差价为56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综合考虑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孙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行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孙某为他人在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既受贿,又行贿;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公租房申请,又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共计造成经济损失889万余元。
【瀛台律师提醒】
公租房作为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房资源,是在帮助那些真正有住房需求的困难群众,而被告人却将其当作个人的 “摇钱树”,以权谋私,让原本公平公正的公租房分配制度在他手中扭曲变形。在此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切勿滥用职权,以身试法。对于此类腐败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