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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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案件回放】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环科院)系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2007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苏某担任省环科院院长。2010年初,苏某经与省环科院会计武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决定套取省环科院账上资金分发给省环科院院领导及行政后勤人员。2010年至2016年,苏某伙同武某等人通过与福州技术市场签订多份虚假技术咨询合同,在省环科院账上虚列支出费用,将省环科院资金共计人民币1514.96万元转至福州技术市场进行套取,在支付福州技术市场相关费用后,将套现资金共计人民币1309.5604万元以绩效工资名义分发给省环科院院领导及行政后勤人员。其中苏某个人分得人民币157.54205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苏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未被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02.530638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李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36.194179万元、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63961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收入的性质均属于国有资产。苏某等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列开支这种蓄意的行为方式,将巨额国有资产私分给特定人员,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且涉及金额高达1514.9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苏某作为该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完全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瀛台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私分国有资产,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