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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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案件回放】
2017年1月,佟某通过朋友陈某联系到被告人孟某,委托其找关系摆平吴某案并释放在押人员;孟某随后通过朋友唐某某联系到自称公安部民警的许某、孙某帮助办理吴某等人相关事宜。佟某遂以对方需要费用为由,通过袁某等人向江某索要了人民币200万元作为打点费用,江某随后通过袁某将打点费用人民币200万元交佟某。后孟某垫付机票等费用邀约许某、孙某等人前来成都,并组织联系江某、袁某、佟某等人与许某、孙某等人在成都某酒店多次见面磋商吴某案相关“捞人”事宜和打点费用问题。在磋商现场,佟某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被告人孟某用于许某、孙某等人的接待费用。后孟某将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接待,部分自行耗用。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谈妥以人民币200万元办理释放吴某案在押人员等事宜,后因袁某、佟某等人觉得许某、孙某等人不靠谱,故未将实际谈妥的200万元费用支付给对方。
2018年3月27日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通知孟某接受调查;2019年11月27日区监委通知孟某接受调查。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孟某犯介绍贿赂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主观上具有在请托人和受托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牵线搭桥、传递交易信息的故意,客观上具有积极寻找受托人,并多次参与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价格”磋商的行为,涉及贿赂款项达2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介绍贿赂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孟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瀛台律师提醒】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公正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对判决不服,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保障自身合法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