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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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22日,阜阳市区政府作出《关于区政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某路以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旧项目征收决定》,对区政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某路以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谢某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阜阳市区政府因未与谢某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于2019年7月5日对谢某的案涉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载明,对被征收人谢某评估编号B38-503位于本项目范围内建筑总面积为106.34平方米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其中2006年航测图显示房屋建筑面积101.86平方米,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470440元,封阳台面积4.48平方米,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20691元)。被征收人房屋没有相关产权证照,依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9号文件规定,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按不超过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货币化补助。房屋价格470440乘以80%为376352元,阳台价格20691乘以80%为16553元,附属物评估价格为16183元,以上合计409088元。谢某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谢某认为,所在地的房屋是2004年购买的,房屋也是当年所建设的,附近的几幢楼房也是那几年所建设,既不是棚户区,也不属于危房,根本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区政府征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棚户区改造,也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政府储备用地;小区绝大部分居民反对征收补偿方案时,区政府未依法组织被征收人参加的听证会,违反条例规定;自己未曾见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于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自己并不知晓;区政府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未通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违反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决定仅提供货币化补偿,无产权调换选项,侵犯了其选择权,且未明确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在征收补偿协议未签订前,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断水断电、破坏道路、拆除电闸等行为,严重影响其生活,同时未公示全部分户评估结果,出具的评估报告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且面积与其房屋实际面积不符,违反法律规定;其所在小区部分人已获得补偿,但补偿结果未公布,区政府此举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基于上述理由,谢某请求依法撤销区政府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瀛台律师论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仅规定货币补偿方式而未提供产权调换方式,侵犯了被征收人谢某的选择权。同时,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亦未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问题作出规定,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
综上,谢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区政府具有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征收人不得以安置补偿方案或其他政府文件形式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