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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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案件回放】
2012年至2013年,马某作为某县财政局商业科工作人员,在受理及审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申请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受理及审核相关保险材料,在上述两公司虚假办理保险的情况下,向其拨付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430余万元,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430余万元。
另查明,2017年6月6日9时许,马某经人民检察院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中华联合财政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退回农业保险补贴219.64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退回农业保险补贴8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犯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马某作为县财政局商业科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在工作中对保险材料审核不负责,对投保情况监督不到位,最终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依法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瀛台律师提醒】
公职人员应以此为鉴,时刻警醒自己,坚守法律底线,履行职责使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