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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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案件回放】
谢某系某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局长兼党委书记,负责该局党委和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室。谢某没有安排相关人员认真审核Y煤矿是否符合申请施工井下避难硐室及井底水仓的条件,于2017年8月3日签发某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向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呈报《关于Y煤矿申请施工井下避难硐室及井底水仓的请示》;谢某没有安排相关人员落实督促Y煤矿是否按照某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制作的《县(市)区煤矿申请复工现场验收表》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验收,2017年9月1日,某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在Y煤矿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情况下出具了已全部整改完毕的《整改意见书》,2019年9月6日签发了向公安局出具《关于Y煤矿供应火工品的函》。2017年9月13日12时21分,该煤矿因井下工人违章作业,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0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39.12万元。
2017年10月24日,谢某主动到人民检察院投案。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谢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谢某对Y煤矿整改报告审批把关不严,在未审核的情况下签发《关于Y煤矿申请施工井下避难硐室及井底水仓的请示》;对该矿存在违规提车现象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核查,且对违法生产问题未发现;在该矿地面淘汰主提升机未更换的情况下,向市煤管局上报验收;未认真审查即上报《整改复查意见书》,导致Y煤矿通过整改验收;违反火工品审批程序,向县公安局出具《关于Y煤矿供应火工品的函》,致使该矿顺利获得火工品,违规实施爆破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导致事故发生,造成10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39.12万元的特别严重后果。
辩护人认为其情节轻微,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定罪免处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谢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谢某犯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四年。
【瀛台律师提醒】
该案例表明一旦责任意识淡薄,将工作视为儿戏,就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公职人员应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工作,确保每一项任务都能严谨、细致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