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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的同时要承担债务?这个案例告诉你真相!

2025-01-20

【基本案情】

韩某与孙某于2023年8月17日登记结婚。2024年3月8日,孙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授信贷款,授信金额为120000元,授信期间从2024年3月8日至2027年3月7日。合同还对结息方式、罚息、还款、违约等双方的相应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孙某当日便提取了120000元借款。然而,孙某于2024年7月5日因病去世。截至2024年7月8日,尚有本金120000元未偿还,尚欠利息为338.30元。

被告孙某某、许某系孙某父母,2024年7月9日,孙某某、许某以继承纠纷将韩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继承人孙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99612.22元,由孙某某、许某各继承31300.74元,韩某继承37010.74元。

银行认为,作为合法继承人,韩某、许某、孙某某应承担偿还责任,于是提起诉讼。

韩某表示对借款根本不知情,包括借款数额、时间以及借款是否真实存在都不清楚。还强调即使借款存在,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自己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未进行过追认,所以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此外,还指出自己尚未实际继承到孙某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答辩人尚未继承到孙某的遗产,并未发生继承事实,因此即使案涉借款存在,答辩人也无需承担被继承人孙某生前所欠的债务。

被告孙某某、许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孙某向银行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贷户明细等在案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依约偿还借款,因孙某去世,三被告作为孙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孙某的遗产住房公积金,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涉案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负有偿还责任。被告孙某某、许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韩某在继承孙某遗产住房公积金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37010.74元;孙某某、许某在继承孙某遗产住房公积金范围内各偿还银行借款31300.74元。

 


【瀛台律师提醒】

此案提醒我们,作为继承人,在享有继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承担债务是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在处理遗产继承相关问题时,继承人应当及时了解遗产的范围、价值以及可能存在的债务情况,避免因继承遗产而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