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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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A村张某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蔡某和宋某(张某的丈夫)、冯某得知后,误以为是张某对面行驶的司机徐某肇事逃逸,宋某等人找到徐某后将其打伤。经拨打110报警,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对该案进行受理,后传唤了包括蔡某在内的多名现场人员做笔录。2020年5月29日公安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对蔡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日,并于处罚当日将处罚决定送达蔡某。
蔡某认为,自己在现场并未动手,只是进行劝说。而公安局辩称,经过详细调查,认定蔡某存在殴打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还表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并依法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徐某则称,自己只是救人,却遭到了蔡某等人的殴打。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发现,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一是办案超过法定期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受案,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实际办案时间远远超过了三十日,亦未提交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书。
公安局辩解因疫情原因多次调解,且调解不计入办案期限。法院认为,今年虽有疫情,但国务院通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上班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3、4月份也已复工复产,公安局于5月29日作出处罚已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调解不计入办案期限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公安局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是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对蔡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处罚决定书上记载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日,这就意味着处罚决定尚未作出时就要开始执行拘留,行政文书制作不严谨。鉴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实际执行,上述违法情形对蔡某的权利也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行为轻微违法。为了节省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应依法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行政文书的严谨性,避免出现逻辑错误和瑕疵,影响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