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577号平安财富大厦西楼五层
电话:400-053-5618
2025-01-22
【基本案情】
周某A系某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的村民,在2013年前后,政府启动了对某村庄的拆迁工作。当时,周某A与其弟弟周某B在父亲周某的主持下,将名下宅基地分为两部分。该宅基地原来显示用地面积为358平方米,按照一比三的比例确定回迁安置面积,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核算回迁面积为537.03平方米。
然而,周某A发现宅基地实际面积与拆迁时登记的面积存在出入。经过测量和调取档案,发现宅基地实际面积为399.96平方米,与拆迁时登记的358平方米相差41.96平方米。随即向拆迁部门反映,要求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回迁面积。
拆迁部门在核实后,认可了周某A提供的宅基地面积,并同意重新签订拆迁协议。周某A按要求退还了已发放的补偿费用,但在签订新的拆迁协议时,却遭遇了诸多波折。拆迁指挥长的变动、会议纪要的遗失等问题,导致新的拆迁协议一直未能签订。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区政府按照拆迁政策给予周某A665平方米的安置回迁面积及相应的福利待遇。
而区政府及第三人村委员会则称,拆迁时合法有效的宅基地证是1991年换发后的,面积为358平方米,应以此计算回迁安置面积。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城中村拆迁改造应以政府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为依据,《某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对拆迁范围内合法有效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以土地部门最终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准。周某A父亲周某名下宅基证已经于1991年由某村统一换发,之前的老证已经失效,周某A家庭户的安置补偿应以拆迁时有效宅基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区政府已针对358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与周某A、周某B签订安置协议。周某A主张按照已失效宅基证载明面积向其支付安置房及相关待遇,法院不予支持。周某A与区政府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并未被撤销,应当继续履行。
为解决周某A的拆迁安置问题,区政府应对周某A退回的过渡费进行处理并继续向周某A发放过渡费,周某A也应配合接收过渡费。故判决区政府对周某A退回的过渡费作出处理。
【瀛台律师提醒】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是确定安置补偿的关键依据。依据。像案例中1991年换发新证后,老证通常失效。所以,要确认自家宅基地证的有效性及所载面积,不可仅凭旧证或自行测量主张权益。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务必谨慎。详细研读协议条款,对回迁面积计算方式、补偿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做到心中有数。一旦签订,协议即具法律效力,双方需依约履行。若发现宅基地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应按合法程序向拆迁部门反映。主张权益时,提供真实、合法且关联的证据。若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