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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停业致职工下岗断社保,职工垫付后追讨,获赔近19万!

2025-02-05

【基本案情】

河南省F公司,作为河南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却没能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站稳脚跟。自2003年7月起,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停业状态,这一停就是多年。职工们全部下岗,工资停发,社会保险也无人缴纳。无奈之下,沈某只能自行垫付社保费用,本以为企业好转后能拿回这笔钱,可多次向公司主张权益,均未得到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沈某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垫付社保费用共计112837.02元的事实,因此F公司理应返还。对于因F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41705.44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由F公司承担。所以,F公司需向沈某支付垫付的社保及滞纳金费用共计154542.46元。

由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给沈某造成了失业保险金损失,且该损失金额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已确认,法院对沈某要求支付失业金损失36480元的主张也予以支持。但对于沈某主张的因垫付行为产生的利息60000元,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F公司支付沈某失业金损失36480元;以及沈某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154542.46元。

 


【瀛台律师提醒】

该案件警示广大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与劳动权益相关的各类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因缺乏足够依据未获法院支持;而失业金损失和垫付社保费用及滞纳金等合理诉求,均得到了法院认可和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