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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这几个要点要牢记!

2025-02-07

【基本案情】

郭某与孙某夫妇育有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四名子女。郭某2于1989年去世,留下儿子郭某a;郭某1于2019年去世,留下女儿郭某c与郭某d。2019年,郭某先于孙某去世,孙某随后也于同年去世。郭某名下原有存款120000元,在其去世前一天转至郭某4名下。郭某4负责办理两人的丧事,并支付了80991.26元费用,同时领取了丧葬补贴、孙某的最后一个月工资及报销的住院费。

在遗产分配问题上,郭某4出示一份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的“自书遗嘱”,立遗嘱人处有郭某与孙某的签名和盖章。遗嘱表明,二人将某街12号居住房(动迁后以实际补偿的房屋或货币为准)及所有存款,因多年受郭某4照料,全部由郭某4继承。然而,郭某a认为郭某仅有签字无自主意思表示,孙某文化程度低且几年前已患老年痴呆,不会将遗产留给女儿,所以遗嘱无效。郭某c与郭某d持相同观点,还指出郭某卧床多年无法握笔,孙某患老年痴呆不能写字。郭某3也表示孙某文化程度低,不太可能写出遗嘱中清晰的内容。为此,郭某a、郭某c、郭某d、郭某3将郭某4起诉至法院,请求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关于本案涉及的两份遗嘱的真实性。两份遗嘱均为郭某与孙某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郭某的遗产按前一份遗嘱处理,孙某的遗产按后一份遗嘱处理。关于郭某4支付的丧事费用与医疗费用及其领取的补贴与收取的礼金,该部分费用虽非郭某与孙某的遗产,但为避免讼累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所有费用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均等享有和分担,双方当事人对郭某4支付的费用一致认可,对郭某4领取的补贴与收取的礼金虽意见不一,但郭某3、郭某a、郭某c、郭某d均未就此提供依据,鉴于郭某4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合理之处,予以采纳,郭某3、郭某a、郭某c、郭某d可另行提供郭某4所述金额以外的补贴与礼金的证据并主张权利。故一审判决郭某与孙某的遗产钱款59461.13元归郭某4继承所有。

郭某a、郭某c、郭某d、郭某3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二审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大部分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孙某在先后立下的两份遗嘱中均表示其名下财产由郭某4继承,两份遗嘱中孙某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均符合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上诉人郭某c以孙某不具有遗嘱能力等为由提出遗嘱无效,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在本案第一份遗嘱中,被继承人郭某没有书写遗嘱全文,签名也模糊不清,此份遗嘱有关郭某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一审认定郭某的遗嘱有效有误,法院予以纠正,对上诉人郭某c的相关上诉请求予以采信。

综上,郭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孙某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因继承人郭某2、郭某1均早于被继承人郭某死亡,由郭某a代位继承其父亲郭某2依法应取得的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由郭某c、郭某d各半代位继承两人的父亲郭某1依法应取得的被继承人郭某的遗产,故由孙某、郭某4、郭某3、郭某a分别继承郭某遗产的五分之一,由郭某c、郭某d分别继承郭某遗产的十分之一,孙某的遗产按遗嘱由郭某4继承。郭某4代为收取的郭某、孙某的丧事礼金虽非郭某、孙某的遗产,但为避免讼累可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郭某c虽不认可郭某4所称收取的礼金金额,但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金额,故法院采信郭某4关于收取10300元丧事礼金的陈述,如郭某c、郭某3、郭某a、郭某d以后有证据证明郭某4还有其他收取礼金的情况,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关于礼金的花费,一审庭审时郭某4称当初与郭某c、郭某3、郭某a、郭某d商议决定礼金由郭某4保管用于今后家族亲戚的红白事由支出,郭某c、郭某3、郭某a、郭某d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采信郭某4的相关说法。但因郭某4对其所称礼金已花费48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酌情确定礼金已花费2300元,剩余礼金由郭某4、郭某3、郭某a各取得四分之一,郭某c、郭某d各取得八分之一。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定钱款及礼金归郭某4,其需分别向郭某3、郭某a支付13133.45元,向郭某c、郭某d支付6566.8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上述案件中,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成为争议焦点,涉案遗嘱因形式要件不完善引发纠纷,最终导致部分遗嘱被认定无效。在此提醒大家,立遗嘱时,建议全程录像,记录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过程,同时保存遗嘱人的健康证明、诊断报告等文件,以备不时之需。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遗嘱人书写困难,可选择公证遗嘱或代书遗嘱,但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形式合法。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遗嘱人患有疾病或认知能力受限,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在立遗嘱前进行专业评估,确保遗嘱人具备真实意思表示能力。遗嘱涉及家庭成员利益分配,建议提前与家人沟通,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见证,避免因遗嘱引发家庭纠纷。立遗嘱时需要确保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这样才能有效维护遗嘱人的意愿和家庭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