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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被强拆,房主被迫签空白协议,法院为何驳回起诉?

2025-02-10

【基本案情】

谭某在某路196号有一栋私有门面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和国土证。20169月,区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由于价格偏低一直没达成征收协议。随后,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把谭某抓到某拆迁项目一部,先抢走钥匙、背包,谭某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后又把谭某门面的三楼违法强拆。还威胁和殴打谭某,强迫在12份空白协议的最后一页签名和按手印,不让看协议内容。签名按手印时间为2016127日中午,被胁迫签字后才让离开,谭某没有收到该协议书,征收办也未给予谭某任何补偿、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谭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征补协议》因违法签订而无效,并判令撤销该协议。征收办认为,协议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部门已依约发放了征收补偿款,谭某陈述不实,不应撤销协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谭某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本案中,双方于20161110日签订了《征补协议》,谭某在签订协议时即已知道该行政行为。由于征收办未告知谭某起诉期限,谭某应在20161111日起的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即便按照谭某陈述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16127日,谭某也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然而,谭某直到20197月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协议效力问题。谭某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包括被胁迫签订空白协议、征收办未履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等。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但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签订协议,且征收办已实际支付了补偿款。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协议无效。

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谭某确实受到了不当对待,但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同时,谭某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导致超过起诉期限,应当驳回起诉。故判决驳回谭某的起诉。

 


【瀛台律师提醒】

及时行使权利、保留关键证据以及熟悉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旦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迅速寻求法律帮助,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