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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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基本案情】
胡某与同伴到某文旅举办的首届冰雪节游玩,在玩滑雪项目时不慎摔伤。与某文旅沟通赔偿事宜时得知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公众责任保险。经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某文旅辩称,公司没有侵权行为,胡某没有直接且直观的证据显示是在景区遭受的伤害,应举证证明损害与公司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有安全提示、标识、防护及巡视。胡某应自担风险,且公司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本案缺少必要参加诉讼主体,如同乘人员;胡某对于自身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胡某已经进行二次治疗,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保险公司称,公众责任险需被保险人担责为前提,投保人为某文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文旅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公众责任险的承保方,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且滑雪本身属于高风险的体育活动,任何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均应谨慎注意,胡某在参加项目中应按照场所提示的操作方式操作器材,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赔偿限额每人10万元,医疗费限额1万元。如某文旅担责,我司在限额内赔偿;某文旅在我司投保的顾客安心保险。因特别约定明确写明滑雪不在承保项目范围之内,胡某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胡某到某文旅举办的冰雪节中游玩,在玩滑雪项目时因设备侧翻致胡某受伤产生损失与某文旅发生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某文旅作为游玩项目的举办者、管理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其有义务合理防范和阻止危险发生。某文旅提交的现场照片仅能证实其对游玩游乐场所项目的注意事项进行提示,不能证实其对娱乐场地、配套设备及游玩项目具有达到要求的相对应的管理规范,也没有提交其设备符合安全性能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所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达到合理限度。故某文旅对胡某在其场所参加游玩项目造成损害具有过错。
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滑雪娱乐项目所带来的风险有明显的认知和判断,其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过程程度,某文旅对胡某受到的损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胡某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胡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98780.95元。
某文旅承担209146.67元,其余损失由胡某自行承担。某文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及顾客安心保险,胡某受伤的事实发生于保险期间,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滑雪不属于顾客安心保承保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保的顾客安心保特别约定条款中不属于承保范围的“滑雪”项目属于高风险性、涉高性能的运动项目,而本案胡某是在游玩滑雪设备中受伤,与特别条款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同一类型。某文旅抗辩不应在顾客安心保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故保险公司在顾客安心保险限额内赔偿10万元,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万元,保险不足部分由某文旅赔偿9146.5元。
综上,由保险公司给付胡某保险赔偿金20万元;某文旅赔偿胡某损失9146.5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进行冰雪节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娱乐活动时,参与者与活动举办方都需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对于举办方而言,安全保障义务至关重要。不仅要尽到合理的提示、警示义务,更要确保设备、场地等达到安全标准。参与者要充分认知活动风险,谨慎参与并按规范操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