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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助理私吞502万保证金,被判八年!

2025-02-12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何某利用自己在L公司担任招投标助理的职务便利,多次要求L公司向A公司、Z公司、Q公司、G公司、R公司、S公司、D公司打款投标保证金,后将保证金转入被告人何某指定的账户,累计侵吞L公司人民币502万余元。

被告人何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公安局投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19年3月21日L公司报案,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4月1日被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何某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何某主观上意图非法占有L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客观上利用招投标助理制作招标文书、申请保证金的职务便利虚构招标项目,借项目审批流程存在漏洞,要求财务人员将钱款打入其提供的对公账户,之后再转为其个人占有,完成犯罪的关键步骤是向财务提供招标文书及汇款账户,此行为系其职务行为,故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而非诈骗。

关于被告人何某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根据已有证据,可以证实2018年9月10日何某已到派出所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其自2016年至2018年侵占L公司招投标保证金600万余万元的事实,何某自愿将其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何某其他量刑情节的认定。被告人何某虽自愿认罪认罚,但其并未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悔罪表现一般;虽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对涉案事实采取逃避态度,以上情节法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综上,何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招标项目,侵占公司保证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决,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02万余元。同时,随案移送的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提醒】

面对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企业应提高警惕,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员工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