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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合格,村委会却以质量问题拒付剩余款项,合理吗?

2025-02-18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宜宾市L村委会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L村附属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由甲建筑公司承建L村八社的新村农房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单价949元/平方米。合同约定工程款分阶段支付,并预留2%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全额支付。

2015年2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L村委会签字确认。截至2020年1月21日,甲建筑公司收到L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1862.3万元(含附属工程款和300万元主体工程保证金)。之后,分别在2020年10月收到20万元,2021年3月收到7.8万元。L村委会仍拖欠工程款1053126元,并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甲建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

L村委会辩称,甲建筑公司对施工图纸私自改动,减少了钢筋的密度,未对楼梯间进行刮白,外墙空调架子也未施工。并且,涉案工程从完工后就出现质量问题,陆续有水泥块脱落、钢筋掉落。曾向甲建筑公司反映并要求整改,但甲建筑公司一直没有整改。对于甲建筑公司的诉求金额我方不认可,因为工程质量的问题,甲建筑公司请求的利息也没有依据。因为房屋质量原因,尚有大量户主未缴纳房款,保证金是房屋的维修经费,我方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合同系甲建筑公司与L村委会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L村委会抗辩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且系甲建筑公司原因造成。并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在庭审中也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已届满,故法院对甲建筑公司要求L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1053126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L村委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客观上给甲建筑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甲建筑公司要求L村委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余额作为质保金,L村委会应在保修期满后全部支付完毕。涉案工程验收之日为2015年2月12日,质保期届满之日则为2018年2月12日。甲建筑公司要求按照月利率1%支付工程款利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L村委会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10531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权是保障权益的核心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包方与承包方应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性、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并在争议发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