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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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4日,被告Q省体育局联合第三人Q省体育总会作出《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要求原告Q省青少年体育运动协会自即日起停止开展一切业务活动,并在政务公开平台开通举报窗口。原告认为,该通知属于行政处罚,且在处罚主体、事项、依据、程序等方面均不合法,给其造成了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导致其无法正常营业并停业。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
被告Q省体育局辩称,该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且我局有权对原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第三人Q省体育总会述称,其受Q省体育局委托作出通知,属于业务管理工作,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体育法》相关规定,被告Q省体育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对原告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
2021年6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该行为冠以“通知”的名义,但内容中却为原告设定了停业整顿的义务,在被告将该通知发送至第三人单项体育协会联盟微信群后,案涉《通知》内容不仅令原告知晓,并且该行为亦令第三人单项体育协会联盟微信群的其他群成员知晓,故案涉《通知》实质已经向原告送达并进行了公开,并对原告造成了实际影响。对被告辩称的该通知未向原告送达所以未对原告造成实际影响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该案涉《通知》属于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群众反映线索进行调查,对行业内行为进行管理并无不当。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应当在法律赋予的法定权限内作出行政行为。本案被告作出的《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其该项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均只是设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故被告作出《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人Q省体育总会系社会团体,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对其委托的情形下,Q省体育总会在《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上署名并盖章不妥,在此予以指正。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作出的《关于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即便出于整顿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等正当目的,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开展相关工作。特别是当采取“责令停业”等严厉措施时,必须严格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法定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