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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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于2017年6月入职Q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食品公司),担任送货业务员,负责送货及收取货款。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孟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少报销售款、虚假报账等手段,侵占公司货款。具体包括:逐日侵占公司货款76529.31元;侵占销售到T便利店等门市的货款39463元;虚构将货物卖到A、C等超市,侵占货款47799元。以上款项共计163791.31元。此外,孟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拖欠其工资16291元。案发后,孟某对侵占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退赔侵占款项。
辩护人提出,Q食品公司拖欠孟某工资18847元,该部分应从侵占总数额中扣除;孟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愿意退赔侵占款项,应从轻处罚;指控的侵占数额222964.65元缺乏事实依据,应以孟某认可的163791.31元减去公司拖欠的工资后认定侵占数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在Q食品公司工作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送货过程中利用所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少报销售款、虚假报账等手段,侵占Q食品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孟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坦白交代犯罪过程,并足额退赔侵占的款项,应当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认定的侵占数额。Q食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提供的账表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性,且缺乏送货员用手机登录系统选货的小票支撑,缺少收款人与送货员对账无误的证据。因此,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孟某侵占的数额为163791.31元。考虑到Q食品公司拖欠孟某工资16291元的事实,将该部分工资从侵占总额中扣除,最终认定孟某的侵占数额为147500.31元。故法院判决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
【瀛台律师提醒】
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面对职务侵占等法律问题时,都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及时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侵占的财产;员工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而不是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