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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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基本案情】
郭某的房屋位于邢台经济开发区的某某社区,是其在2001年依法取得宅基地后建造的住宅,并一直居住在此。2018年,因政府修建大街,郭某所在的社区被纳入拆迁范围。在与村委会协商置换宅基地未果后,街道办采取了停气、断网、断水、断电等手段,逼迫郭某搬迁。无奈之下,郭某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了拆迁认定书。然而,拆迁过程中问题频出,郭某的住房面积为三层256平方米,宅基地面积155平方米,石棉瓦棚44平方米,但仅置换到200平方米带公摊的回迁房,且拆迁补偿款也未全部发放到位。
2022年11月22日,街道办在未通知郭某且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郭某的住宅,还限制了他及家人的人身自由,导致大量生活用品和贵重物品未能搬出,给郭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郭某认为,街道办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遂将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
街道办却认为,所拆除的房屋既有公告依据,又有与郭某所签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依据。因此,郭某要求确认街道办拆除行为违法,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未完成补偿安置工作且未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无权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本案中,街道办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程序,且在未支付全部补偿款的情况下就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其次,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接受了行政机关给予的安置补偿并实际履行,在其不主动移交房屋的情况下,对于房屋的拆除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能以其已得到安置补偿为由,认为其对房屋已不具有合法权益。本案中,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街道办于2022年4月14日向郭某转账50,000元,剩余款项于拆除郭某房屋后,向郭某予以支付,因此对街道办称其与郭某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已达成协议,郭某未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房屋,拆除郭某房屋系履行协议,故街道办拆除行为合法的答辩理由,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22年11月22日拆除郭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需要对被征收土地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权利。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施强制措施,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