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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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基本案情】
高师傅自1975年起在运输公司工作,1998年被劳务派遣至邮政公司担任驾驶员。2001年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他因担心失业选择隐瞒这一事实,继续在邮政公司工作至2008年。这7年间,他的社保一直处于断缴状态。当高师傅退休时发现养老金缺口,将邮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保。
邮政公司辩称,高师傅系劳务人员,该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劳务合约约定,高师傅的社保由运输公司缴纳,该公司负责发放工资。关于高师傅于2001年9月与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该公司并不清楚,高师傅及运输公司亦并未告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应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的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合意。高师傅原系劳务输出至邮政公司处的劳务人员,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高师傅未告知邮政公司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致双方一直延续之前的用工方式。由于高师傅的隐瞒行为,导致双方继续履行劳务关系至2008年11月。高师傅亦未向邮政公司提出变更之前的用工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高师傅承担。
综上,对于高师傅要求确认双方于2001年10月至2008年3月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劳动关系状况。如果劳动者隐瞒关键事实,可能导致双方继续维持原有的劳务关系,而非正式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劳动关系下的全部权益,如社保缴纳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