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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区内建楼被罚30万,为何法院判撤销?

2025-04-30

【基本案情】

2017年,西安G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在西安市某区建设了一栋七层框架楼。后某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后机构改革为某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文体局’)调查发现,该建筑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且未取得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手续,遂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次于2017年3月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后因程序问题被撤销;第二次于2018年12月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拆除建筑并罚款30万元。

而G公司不服,认为文体局无执法权且存在重复处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后,以处罚程序违法、事实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案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案涉处罚决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相应处罚要件。

经查,案涉处罚决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首先,在处罚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根据查明事实,文体局于2018年11月20日三次尝试向G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均未成功,直至2019年1月11日才采取留置送达方式。而处罚决定书却早在2018年12月13日就已作出,致使G公司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完全丧失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法定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处罚决定的送达仅采取公告方式,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公告送达适用条件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案涉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

其次,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文体局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认定G公司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但未能提供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重大处罚需经集体讨论的规定。虽然G公司确实未提供建设工程获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证据,但文体局认定建设位置属于保护范围的依据存在重大瑕疵:一是未能提供有效的保护标志和界碑等实地标识;二是其采用的"保护区划总图"未说明来源及与保护规划的对应关系;三是作为关键证据的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出具的函件,文体局既未说明出具机构资质,也未澄清该函所依据的2005年《秦始皇帝陵保护条例》是否与2010年调整后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综上,文体局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既未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又存在重大缺陷,违反法定程序且主要证据不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包括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确保程序的严谨性,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同时,在认定事实时,必须依据充分、合法且有效的证据,如保护标志、界碑、权威规划文件等,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企业或个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