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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过审就得付钱,房地产公司别想赖!

2025-05-06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新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与伊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公司承担某公馆的工程设计任务。合同中详细约定了设计费用、支付进度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设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并通过了审图中心的审查,但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设计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为暂定价,最终设计费应按实际施工出图建筑面积计算。由于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竣工决算,实际施工面积无法确定,因此未达成付款条件。此外,房地产公司还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1、设计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设计图纸,交付的图纸是否为实际施工图;2、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用4,207,713.693元;3、房地产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当向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207,713.69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1。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亦具有工程设计的相关资质,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通过了审查公司审查,且房地产公司亦认可收到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因此,可以认定设计公司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

关于争议焦点2。设计公司第一次提供的设计图纸通过审查的时间为2020年11月,第二次为2021年8月6日,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提供证据证明设计公司提供两次设计图纸系因设计公司未按要求进行设计或存在违约情形造成第二次设计,可以认定房地产公司要求设计公司进行了第二次设计。设计公司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设计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对于双方争议的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还是按照出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设计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最终设计费按实际出施工图建筑面积计算,合同中并未约定按照建设工程的实际面积计算设计费,对于房地产公司按照建设工程的实际面积支付设计费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设计费的具体金额,设计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两次设计,并均通过了审查,第一次设计图的住宅地上建筑面积111528.41平方米、会所建筑面积为1608.03平方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住宅地下室按照基底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费用,地下车库暂按60%地下车位计算费用,第一次设计图中住宅基底面积为11105.84平方米,计费面积应为5552.92平方米,地下停车场设计车位235个,其中无障碍停车位6个,停车位面积为229×12.72平方米+6×19.98平方米=3032.76平方米,计费面积应为3032.76平方米×60%=1819.66平方米。上述计费面积共计120509.02平方米。第二次设计图中的楼栋与第一次设计图的楼栋存在重复,设计发生了变化,新增了楼栋及设施,未重复部门包括新增住宅的地上建筑面积为35564.55平方米,商业A、B、C面积为8462.17平方米,换热站面积为225.7平方米,住宅基底面积为4078.46平方米,其计费面积应为4078.46平方米÷2=2039.23,新增部分的计费面积合计为46065.95平方米。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费的单价为每平方米21.5元,房地产公司应向设计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为(120509.02平方米+46065.95平方米)×21.5元=3,581,361.86元。双方约定设计费支付的期限为,第一次付费30万元,付费时间为定金合同签订七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付费时间为施工图文件通过审查;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50%,付费时间为建筑主体封顶;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前;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的10%,付费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七日内。房地产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双方对于房地产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次应付的30万定金均无异议,设计公司两次设计图均已通过审查,双方约定的第二次付款的条件已成就,设计公司主张房地产公司支付90%的设计费,而房地产公司抗辩理由为工程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公司并未抗辩案涉工程主体未封顶,且未向法庭提供建设工程合同证明案涉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因此对于设计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中的前四次付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设计费计算为3,581,361.86元,房地产公司应向设计公司支付3,581,361.86元的90%为3,223,225.67元,减去房地产公司已付的定金30万元,房地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为2,923,225.67元。

关于争议焦点3。双方合同约定施工图通过审查房地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30%的设计费,设计公司第一次设计通过时间为2020年11月,房地产公司认可收到了设计图纸,且未在约定的条件成就后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次付款的期限为建筑主体封顶房地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50%的设计费,但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工程主体封顶的具体时间,亦未约定第四次付款的具体时间,因此对于设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第二次付款的期限及设计费进行计算,第一次的设计费用为120509.02平方米×21.5元=2,590,943.93元,其中第二次付款应付30%为777,283.18元,扣除已付定金30万元,房地产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以477,283.18元计算违约金。设计公司第二次设计费用为46065.95平方米×21.5元=990,417.93元,其中第二次付款应付30%为297,125.38元,房地产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以297,125.3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房地产公司认可收到设计公司的设计图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设计公司逾期交付设计图纸,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决定,设计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图纸能够证实图纸通过审查的日期,而双方亦约定了第二次付款的日期为施工图通过审查,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第二次应付款至付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对于设计公司主张的剩余第三次、第四次应付款的违约金,设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应付款的具体日期,因此法院酌定违约金计算的期限自房地产公司收到起诉状之日即2024年11月7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庭审中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从设计公司的实际损失考量,法院酌定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1.4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2923225.67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1.以477283.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日万分之1.4计算;2.以297,125.3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日万分之1.4计算;3.以2,148,817.11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日万分之1.4计算。 

 


【瀛台律师提醒】

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设计费的计算方式、支付进度及违约责任。设计单位完成阶段性任务后,应及时留存交付成果的证据,如审查通过的图纸、交付记录等。如果另一方未按约支付费用,设计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要求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